海西志愿者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西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海西公益联盟、海西志愿者服务中心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注册
第四条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海西公益联盟、各市分会为志愿者注册机构。各办事处、服务队以及各下设机构组织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六条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海西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海西志愿者证”、“公益徽章”。注册证上标注统一的编号;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第九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助困、走访慰问、环境保护、应急救助、帮扶工作、爱心捐赠等。
(三)海西志愿者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海西公益联盟及海西志愿者服务中心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五)各分会、下属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一)海西公益联盟秘书处和会员部、海西志愿者服务中心负责海西志愿者注册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各分会、办事处等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三)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一条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可向志愿者服务中心提供相关志愿服务信息等,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组织予以认定,用作志愿者考核和年度表彰评选参考。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带海西志愿者证及公益贴标。注册志愿者服装可申购统一服装。
(四)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由海西志愿者服务中心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海西志愿者服务中心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六)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七)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八)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注册志愿者可在海西志愿者服务中心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海西志愿者服务中心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情况,实行表彰评选制度。
第十三条
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情况,进行如下认定。
(一)志愿者注册后,认定为“预备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2个月内参加一次以上活动,认定为“正式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6个月内参加六次以上活动,认定为“优秀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6月内参加活动少于3次,降为“预备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12月内参加活动少于5次,取消志愿者资格;
第十四条
海西志愿者服务中心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情况,参考服务态度,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海西公益联盟秘书处和会员部、海西志愿者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